近日,金塔县人民法院调解一同租赁合同纠纷案件。
2022年至2023年,丁某受赵某雇用,在金塔县某光电园区安装太阳能光伏支架,工程结束后产生劳务费和机械租赁费合计35040元。后赵某领取丁某28040元,剩余7000元机械租赁费不断未领取。丁某多次催要,赵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,丁某遂诉至法院,要求赵某承担机械租赁费和延迟领取时期产生的利息400余元。
经法官与赵某联系,赵某情愿领取尾款,但苦于手头拮据,希望经过法院调解宽限一些时日。经法官调解,单方达成协议,丁某放弃利息主张,赵某给付丁某剩余租赁款7000元,于2025年5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,若逾期不付,丁某可恳求法院强迫执行。